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工作细则》的通知
各市财政局:
现将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工作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山西省财政厅
2021年6月1日
附件
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
学分计量及登记工作细则
为规范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和登记工作,引导、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,根据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〉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8〕10号)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,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。其中,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。
第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:
(一)参加网络培训,可登录“会计之星”网站(www.kjzx.cn),选择“继续教育”菜单,或通过个人账户界面,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,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机构及课程,完成学习和考核,取得相应学分;
(二)参加在属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, 每学时(单位学时时长45分钟,下同)折算为3学分,每天累计不超过10学时,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;
(三)参加注册会计师、资产评估师等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,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,每天累计不超过10学时,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;
(四)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、注册会计师考试、资产评估师考试、税务师考试,每通过一科的,折算为9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;
(五)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(高端班)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选拔培养考试,或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,且被录取的,折算为9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时间为准;
(六)参加财政部、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,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及知识更新计划等,折算为9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;
(七)参加属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,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,每天累计不超过10学时,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;
(八)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,每天折算为1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;
(九)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竞赛,获得奖项的,折算为9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以竞赛举行时间为准;
(十)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(学位)教育,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,折算为9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;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,以学历或学位证书时间为准;
(十一)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(团体)的会计类研究课题,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;与他人合作完成的,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,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项日期为准;
(十二)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(CN)的经济、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,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;与他人合作发表的,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,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;
(十三)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,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;与他人合作出版的,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,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;
(十四)作为评委参加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、高端人才选拔等工作的,折算为90学分,学分所属年度为开展工作年度。
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学分计量标准,通过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学分登记。
前述继续教育方式第(一)项学分由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登记。
第(二)项学分由属地财政部门登记。
第(三)、(十四)项学分由省财政厅登记。
第(四)项学分,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,由省财政厅登记。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、税务师考试的,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成绩公布后90天内,登录“会计之星”网站个人界面,点击“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登记申请”菜单,上传证明文件,经属地财政部门确认后登记。
第(五)至(九)项学分,省级(含)以上的培训、考试、会议、竞赛等由省财政厅登记,省级以下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登记。
第(十)至(十三)项,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学分90天内,登录“会计之星”网站个人界面,点击“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登记申请”菜单,上传证明文件,经属地财政部门确认后登记。具体上传文件如下:
第(十)项:会计类专科以上院校学生证,包含姓名、专业、入学时间、学籍注册情况等内页;毕业证或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的考试成绩单。
第(十一)项:加盖项目组织部门公章的研究课题结项通知书,包含课题题目、结题时间、项目类别、参与人等。
第(十二)项:论文发表所在刊物的封面、目录及论文页。
第(十三)项:书籍封面及印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相关页。
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